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鼎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戴*琦(基本情况略)。
被执行人温*雄(基本情况略)。
申请执行人戴*琦与被执行人温*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的(2010)鼎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温*雄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温*雄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鼎执字第1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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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俞 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