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 2011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1)鼎执字第3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5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1)鼎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陈*杰,男, *年1月30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陈*亨,男,*年8月1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陈*杰与被执行人陈*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的(2010)鼎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杰连偿还30000元及本案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1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亨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亨自动向申请人陈*杰支付了4000元,余下的欠款表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杰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鼎执字第3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上一篇文章:(2011)鼎执字第26号
下一篇文章:(2011)鼎执字第45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