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鼎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冷*仁,男,*族,*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村**。
被执行人肇庆*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大道侧。
申请执行人冷*仁与被执行人肇庆*企业陶瓷有限公司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争议纠纷一案,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肇鼎劳仲案字[2010]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肇庆*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冷*仁的抚恤待遇21825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将欠款全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冷*仁。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26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 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