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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鼎执字第19-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5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1)鼎执字第19-2号

申请执行人陈*辉,男,汉族,*年2月13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系肇庆市鼎湖区*饲料店业主。

被执行人梁*成,男,汉族,*年3月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办事处**。

被执行人梁*球,男,汉族,*年6月1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黄*爱,女,汉族,*年6月30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梁*成、梁*球、黄*爱买卖纠纷一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鼎民商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梁*成、梁*球、黄*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辉货款27089.2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将欠款全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冷可仁。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19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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