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鼎执字第19-2号
申请执行人陈*辉,男,汉族,*年2月13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系肇庆市鼎湖区*饲料店业主。
被执行人梁*成,男,汉族,*年3月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办事处**。
被执行人梁*球,男,汉族,*年6月1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黄*爱,女,汉族,*年6月30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梁*成、梁*球、黄*爱买卖纠纷一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鼎民商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梁*成、梁*球、黄*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辉货款27089.2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将欠款全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冷可仁。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19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 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