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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鼎执字第6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5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1)鼎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朱*平,女,汉族,*年9月10月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梁*明,男,汉族,*年4月10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吴*强,又名吴*,男,汉族,*年7月1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朱*平与被执行人吴*强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的(2010)鼎民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平支付货款本金44708.6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吴*强2011130日前还款二万元,在同年31日前还款一万元,余下款项在同年915日前支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在诉讼过程中被查封的生猪解除查封。三、被执行人吴*强逾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鼎执字第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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