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鼎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梁*明,男,汉族,*年4月10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场。
申请执行人朱*平,女,汉族,*年9月10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镇*居委会*街4号。
被执行人吴*成,男,汉族,*年10月2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委会。
申请人梁*明、朱*平与被执行人吴*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鼎民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成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经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吴*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680元用于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民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2011)鼎执字第2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 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