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肇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权。
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
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鼎民商初字第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属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银行存款、机械设备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对申请执行人**(肇庆)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属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将全部欠款付清给申请执行人**(肇庆)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属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银行存款、机械设备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和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肇庆)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树 林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