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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鼎执字第208-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09)鼎执字第208-1

申请执行人:邓*章,男,*101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梁*哲,男,*4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831日,以(2009)鼎执字第2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哲购买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房,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梁*哲购买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房(按揭证明书号:0**3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邱 树 林

            

         刘 志 文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高 祖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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