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鼎执字第208-1号
申请执行人:邓*章,男,*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梁*哲,男,*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31日,以(2009)鼎执字第2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哲购买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房,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梁*哲购买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房(按揭证明书号:0**3)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树 林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