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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18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10)鼎执字第18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  区**。

法定代表人:梁*球,该村民小组长。

被执行人:梁*娣(又名梁*华),男,1960*126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 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15向被执行人梁*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娣7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承包款94182元和案件受理费107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131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娣只支付了承包款给申请执行人,而拒绝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梁*娣的银行存款23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邱 树 林

            

         刘 志 文

 

 

年一月二十日

 

 

 

         高 祖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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