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鼎执字第208-2号
申请执行人:邓*章,男,*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梁*哲,男,*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章与被执行人梁*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09)鼎执字第20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梁*哲购买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房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诚信德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拍卖,但未能成交。为顺利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该房产按上次拍卖保留价344000元下浮20%即275200元进行第二次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梁*哲购买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房(按揭证明书号:***),拍卖保留底价为275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树 林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