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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鼎执字第208-3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09)鼎执字第208-3

申请执行人:邓*章,男,*1013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梁*哲,男,*410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鼎执字第208-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深圳市诚信德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梁*哲购买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房。201025买受人谭雄华(身份证号码:4***828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肇庆市鼎湖区**房的查封。

二、肇庆市鼎湖区**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谭雄华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谭*华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谭*华应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邱 树 林

          

       刘 志 文

 

 

年三月十五日

 

 

 

       高 祖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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