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鼎执字第208-3号
申请执行人:邓*章,男,*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梁*哲,男,*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鼎执字第208-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深圳市诚信德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梁*哲购买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房。2010年2月5日由买受人谭雄华(身份证号码:4***8)以28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肇庆市鼎湖区**房的查封。
二、肇庆市鼎湖区**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谭雄华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谭*华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谭*华应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树 林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