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0)鼎执字第13号
李*雄: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限你于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五日内,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虚假报告、拒绝报告或不作补充报告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财产报告表》五份。
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