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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28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10)鼎执字第28

申请执行人:鼎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合作社(以上简称“**合作社”)。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

被执行人:谢*森,男,*1227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谢*泉,男,*212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于2009522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谢*森、谢*泉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合作社借款本金100000及计至2008年的利息45000元。被执行人谢*森、谢*泉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091225日立案执行。为执行本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森、谢*泉的银行存款、其他收入、债权等合共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邱 树 林

          

       刘 志 文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高 祖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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