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鼎执字第265-4号
申请执行人:周带群,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大岗头村70号。
申请执行人:潘俊杰,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潘彩霞,女,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林源礼,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河旁村口飞风楼东四楼。
被执行人:梁国伦,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城东一区柳园南路二幢501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7)鼎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肇中法民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林源礼、梁国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源礼、梁国伦7天内履行赔偿款165278.51元和诉讼费用16770元。但被执行人林源礼、梁国伦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7)鼎民初字第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源礼所有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河旁村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由于该案纠纷未能在查封期间内解决,因此,对上述房屋应继续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林源礼所有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河旁村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树 林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