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合作社,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管理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才。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管理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鼎民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管理所目前未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们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