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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8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84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李*滔。

被执行人何*斌,男,*57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斌买卖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108日作出(2009)鼎民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斌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到其居住地村委调查发现何*斌长期外出务工,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去向,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们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 志 文

 

年六月八

 

         高 祖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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