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孔*标,男,汉族,*年6月14日出生,原住高要市**。
被执行人温*雄,男,汉族, *年7月13日出生,原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孔*标与被执行人温*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的(2010)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温*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孔*标借款45000元。被执行人温*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有两个账户,在诉讼保存中已将其查封,封存金额为1156.7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标与被执行人温*雄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温*雄至今尚欠孔*标38000元,定于2011年2月3日前支付欠款18000元,余下欠款20000元在2012年春节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孔*标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11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 文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