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57号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苏*,男,汉族,*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号。
被执行人苏*来,男,汉族,*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号。
被执行人吴*坤,男,汉族,*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西**四组。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苏*、苏*来、吴*坤诈骗罪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鼎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处理被执行人苏*、苏*来、吴*坤作案工具桂D25968黑色哈飞小汽车一辆。因该车是非法套用牌号车辆,故我院于2010年11月15日将该车辆转交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依法处理。
鉴于上述情形,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 [(2010)鼎执字第157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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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桂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