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56号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黎*文,男,汉族,*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房。
被执行人张*能,男,汉族,*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榃**号。
被执行人叶*萍,女,汉族,*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房。
被执行人黄*善,男,壮族,*年6月1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村。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黎*文、张*能、叶*萍、黄*善诈骗罪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鼎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处理被执行人黎*文、张*能、叶*萍、黄*善作案工具粤HH**号亚星牌YBL*H大客车一辆。我院于2010年11月15日将上述车辆转交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依法处理。
鉴于上述情形,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 [(2010)鼎执字第156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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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