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受委字第26-2号
申请执行人:黄*兴,男,*年3月28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
被执行人:伦*彦,男,*年7月1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
申请执行人黄*兴与被执行人伦*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三法民壹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伦*彦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黄*兴77095.54元和负担案件受理费2200元。但被执行人伦伟彦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兴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经执行,本案债务已由另一债务人高要市**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兴履行完毕,债务已经清偿。委托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已向本院出具结案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受委字第26号案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