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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受委字第26-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受委字第26-2

申请执行人:黄*兴,男,*328出生,住广西浦北县**

被执行人:伦*彦,男,*71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

申请执行人黄*兴与被执行人伦*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三法民壹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伦*彦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黄*77095.54元和负担案件受理费2200元。但被执行人伦伟彦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兴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于2010623日立案执行。

经执行,本案债务已由另一债务人高要市**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兴履行完毕,债务已经清偿。委托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已向本院出具结案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受委字第26执行完毕。

 

 

            

            

         刘 志 文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高 祖 成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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