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 2010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0)鼎执字第259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0)鼎执字第259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邓*忠。

被执行人肇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

法定代表人:陈*妹。

被执行人陈*妹,女,汉族,*年1月9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谭*权,男,汉族,*年7月20日出生,住广宁县石涧镇**

被执行人梁*坚,男,汉族,*年2月24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广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超。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肇庆**电子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鼎民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肇庆**电子有限公司等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关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肇庆**电子有限公司等人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鼎执字第25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一篇文章:(2010)鼎执字第258号
下一篇文章:(2010)鼎执委字第20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