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252-1号
申请执行人:许*贵,男,*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杨*光,男,*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申请执行人许*贵与被执行人杨*光债务纠纷一案,依据(2010)鼎民初字第13号和(2010)肇中法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光应支付申请人许*贵土地转让款人民币21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杨*光已履行了上述(2010)鼎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土地转让款全部付清给申请人许*贵。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民初字第13号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肇中法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2010)鼎执字第252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