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 2010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0)鼎执字第10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104

申请执行人:姚*桂,男,*族,*610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申请执行人:姚*文,男,*族,*45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邵*玲。

申请执行人姚*桂姚*文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015作出(2007)肇中法民商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肇庆市**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姚*桂、姚*文机械设备转让款3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5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肇庆市**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 志 文

 

 二○一○年*月二十五日

 

 

         高 祖 成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