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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254-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10)鼎执字第254-1

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路。

法定代表人:王*臣。

被执行人:梁*,男,*114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吴*莲,女,*718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吴*莲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梁*、吴*莲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有限公司损失154148.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929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梁*、吴*莲已履行了上述(2009)鼎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欠款全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鼎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2010)鼎执字第254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刘志 文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高祖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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