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254-1号
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路。
法定代表人:王*臣。
被执行人:梁*,男,*年11月4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吴*莲,女,*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吴*莲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鼎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梁*、吴*莲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有限公司损失154148.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梁*、吴*莲已履行了上述(2009)鼎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欠款全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鼎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2010)鼎执字第254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志 文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