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鼎执字第52-1号
申请执行人:陈*光,男,汉族,*年7月7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何*。
申请执行人陈*光与被执行人肇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的(2009)肇中法民商终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肇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3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光工程款19100元。被执行人肇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付款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经执行,被执行人肇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了工程款15000元,余下4100元至今仍未支付。本院通过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肇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江 浩
审 判 员 刘志 文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祖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