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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52-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10)鼎执字第52-1

申请执行人:陈*光,男,汉族,*77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何*

申请执行人陈*光与被执行人肇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21作出的(2009)肇中法民商终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肇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03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光工程款19100被执行人肇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付款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315日立案执行。

经执行,被执行人肇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了工程款15000元,余下4100元至今仍未支付。本院通过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肇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志 文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高祖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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