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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257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2010)鼎执字第257

申请执行人:罗*矿,男,*820出生,汉族,住址怀集县岗坪镇**。

申请执行人:罗*豪,男,*81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罗*娇,女,*523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罗*娇,女,*56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罗*逸,男,*1218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罗*矿(罗*娇和罗*逸的父亲)。

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衡阳市**

负责人:贺*喜。

申请执行人罗*矿、罗*豪、罗*娇、罗*娇、罗*逸与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鼎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罗*矿等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0000元。权利人罗*矿等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108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已主动履行了上述(2010)鼎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赔偿款人民币110000元全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罗*矿等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257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祖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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