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 2012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2)肇鼎法刑初字第67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10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肇鼎法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强。因本案于2012年4月1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山。因本案于2012年4月1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强谢*山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强谢*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谢*强纠集被告人谢*山、谢建忠(在逃)、谢建洪(在逃),四人驾驶二辆摩托车窜至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协大鞋厂帮助同村兄弟“亚二”(姓名不详,在逃)的朋友(姓名不详,在逃)索要钱财。谢*强等人来到协大鞋厂后门空地后,“亚二”的朋友将被害人田*进带到该处,声称田*进今天晚上在协大鞋厂宿舍赌博的过程中出千,令其输掉3800元人民币。谢*强谢*山等人便以此为由向田*进索要3800元人民币。被告人谢*强谢*山二人用摩托车强行田*进搭载到莲花镇莲塘村旧路农信社对面的一间成衣档门前的小巷处,继续向田*进索要钱财,否则田*进就不能离开。迫于无奈,被害人田*进只好打电话叫其女朋友谢某某凑钱,当晚23时40分许,谢某某在鼎湖区莲花镇莲塘牌坊侧的农业银行柜员机处提取了现金3000元人民币,并交给田*进田*进立即将上述3000元人民币交予被告人谢*山,并向被告人谢*强谢*山等人许诺第二天补上余下的800元人民币,才得以离开。次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谢*强谢*山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手段对田*进进行恐吓,向其索要余下的800元人民币,后因田*进报警而未得逞,谢*强谢*山也在莲花镇莲塘村牌坊处准备收钱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强谢*山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明、受害人田*进的陈述、被告人谢*强谢*山的供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被告人谢*强谢*山的手机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强谢*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强谢*山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结合二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2   年11月9日止)。

二、被告人谢*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2   年10月9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谢*强谢*山将敲诈勒索的人民币3000元连带退赔给被害人田*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  蕾

  二O一二年七月十

书   记   员    李  *  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