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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鼎刑初字第29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7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鼎刑初字第29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江,绰号“芒儿”,男(基本情况略)。20101225因涉嫌盗窃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2011115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发(绰号“八子”、“疤子”、“小陈”),男(基本情况略)。20101225因涉嫌盗窃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2011115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坤(绰号“三毛”、“卢三毛”),男(基本情况略)。200891因犯诈骗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108刑满释放。2010114因涉嫌盗窃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9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别名“黄*宾”),男(基本情况略)。2010114因涉嫌盗窃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9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江、陈*发、卢*坤、黄*犯盗窃罪,于201122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江、陈*发、卢*坤、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0812日凌晨1许,被告人刘*江、陈*发、卢*坤、黄*伙同同案犯“徐*强”(又称“徐长*”“徐*强”“徐胖子”,另案处理)等五人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从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驾乘两辆摩托车窜到鼎湖区桂城街道第一居委桂苑363号中国水电集团贵广铁路土建工程十二标段工程指挥部精测大队办公楼处,由刘*江、陈*发撬窗入室实施盗窃,卢*坤、黄*和“徐*强”看风和接应,将该办公楼内的三台工程测量仪器(徕卡TCR802全站仪一台,价值人民币80000元;徕卡DNA03电子水准仪一台,价值人民币64000元;徕卡GX1230+GPS定位仪,价值人民币72000元)、六台笔记本电脑(联想Ideapad一台,价值人民币3400元;联想Y430一台,价值人民币4100元;华硕F8TR一台,价值人民币2400元;华硕F8系列一台,价值人民币3000元;戴尔studio一台,价值人民币3900元;另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因型号不详,无法作价值鉴定)和四台对讲机(均为健伍牌,共价值人民币1280元)盗走。得手后,刘*江、陈*发、卢*坤、黄*和“徐*强”五人各分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其余赃物由卢*坤联系买家卖掉。案发后,被盗财物由公安机关追回三台工程测量仪器、四台对讲机。刘*江、陈*发、黄*被抓获后,分别让家属将华硕F8TR、联想Ideapad、戴尔studio一台笔记本电脑上缴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失主。上述被盗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共234080元。

另查明,被告人卢*坤于200891因犯诈骗罪被肇庆市端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108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江、陈*发、卢*坤、黄*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和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证明、被盗物品原购买发票凭证、被害人刘*、马超英、胡*峰、马*红、刘*的陈述,被告人刘*江、陈*发、卢*坤、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金某、张某合、张某珍、陈某杰和杨某花的证言、鼎价认[2010]056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坤、黄*、刘*江、陈*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卢*坤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绝大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挽回了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1225日起20211224止)。

二、被告人陈*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1225日起20211224止)。

三、被告人卢*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114日起202153止)。

四、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114日起2020113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陈 莱 蕾

       邱 树 林

人民陪审员   温 敏 思

 

  

○一一三月二十九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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