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肇鼎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坚,绰号:口臭,男(基本情况略)。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明,曾用名:谢*四,绰号:臭四,男(基本情况略)。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坚、谢*明犯盗窃罪和被告人谢*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坚、谢*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陈*坚伙同陈*新(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去到肇庆市鼎湖区明泰和商场楼下,由陈*新 “看风”,陈*坚用六角匙将被害人梁*龙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各分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500元。
2、2010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坚伙同陈*新携带作案工具,去到肇庆市鼎湖区人民医院,由陈*新 “看风”,陈*坚用六角匙将被害人周*洪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由陈*坚占有。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400元。
3、2010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坚携带作案工具,乘坐公交车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风云网吧门口,用六角匙将被害人陈*铭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陈*坚将摩托车开到莲花镇莲塘布下村的球场,叫谢*明帮忙卖掉该车,谢*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莲塘布下村一个叫“牛仔”的鱼塘佬。陈*坚拿出其中的200元购买毒品和谢*明吸食,剩下的150元由陈*坚占有。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3000元。
4、2010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坚伙同陆建清(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驾乘一辆摩托车到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府旁的凤意街15号住宅门口,由陈*坚 “看风”,陆建清用六角匙将被害人乐*洪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将摩托车打着火后偷走。盗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各分得赃款20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2300元。
5、2010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坚携带作案工具,走路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任我游网吧门口,用六角匙将被害人邹*华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陈*坚将摩托车开到莲花镇莲塘布下村的球场,叫谢*明帮忙卖掉该车,谢*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不认识的“鱼塘佬”。所得赃款由陈*坚占有。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300元。
6、2010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坚伙同谢*明携带六角匙作案工具,驾乘一辆摩托车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浪潮网吧门口,由谢*明 “看风”,陈*坚用六角匙将被害人潘*能的摩托车车头锁撬开并把车推网吧20来米,然后两人将摩托车推到僻静处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两人将摩托车开到莲花镇莲塘村,以650元的价格卖给莲花镇莲塘村一个名叫“阿二”的人。谢*明用其中的250元买了毒品两人吸食,剩下的400元两人各分得20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50元。
7、2010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坚携带作案工具,乘坐公交车去到肇庆市鼎湖区广利明诚网吧门口,陈*坚用六角匙将被害人李*业的摩托车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陈*坚将摩托车开到莲花镇莲塘布下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3100元。
8、2010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陈*坚伙同谢*明携带作案工具,驾乘一辆摩托车去到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八旗居酒楼门口,由谢*明 “看风”,陈*坚用六角匙将被害人霍*明的摩托车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该车由谢*明使用,后被公安机关将摩托车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霍*明。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200元。
9、2010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坚伙同谢*明携带作案工具,驾乘一辆摩托车去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风云网吧门口,由谢*明 “看风”,陈*坚用六角匙将被害人袁*彬的摩托车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由谢*明将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永安一个姓谭的吸毒人员,各分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2900元。
10、2010年11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谢*明伙同徐小飞(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驾乘一辆摩托车到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办事处彭寿罗水三队被害人区*的房屋侧边,由徐小飞 “看风”谢*明用工具将被害人区*的摩托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由徐小飞将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卖掉,各分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500元。
陈*坚、谢*明所得赃款已全部用于日常吸食毒品。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报案笔录、被告人的供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坚、谢*明犯盗窃罪,数额较大;被告人谢*明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坚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谢*明犯盗窃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坚、谢*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陈*坚伙同陈*新(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窜到肇庆市鼎湖区明泰和商场楼下,见到被害人梁*龙的摩托车(一辆红色男装凤凰FH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H8K241,车辆识别码为:LFHAPJE16Y0064817,发动机号码为:FH156FMI-00123078)没有锁防盗锁,只锁了车头锁停放在明泰和商场楼下处。就由陈*新在一旁“看风”,陈*坚上前用六角匙将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两人将摩托车开到莲花镇布下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各分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500元。
2、2010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坚伙同陈*新携带作案工具,窜到肇庆市鼎湖区人民医院,见到被害人周*洪的摩托车(一辆红色男装豪达HD125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H98517,发动机号码为:HD157FM-98168813,车架号:HD125-98121793)没有锁防盗锁,只锁了车头锁停放在鼎湖人民医院大楼门前处。由陈*新在一旁“看风”,陈*坚上前用六角匙将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由陈*坚将摩托车开到莲花镇布下村,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由陈*坚占有。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400元。
3、2010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坚携带作案工具,乘坐公交车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风云网吧门口,见到被害人陈*铭的摩托车(一辆红色男装三铃牌SL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是:粤H34A85,车架号码是:LBRSPJB0580020176,发动机号码是:C8363299)没有锁防盗锁,只锁了车头锁停放在网吧门口处。就上前用六角匙将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陈*坚将摩托车开到莲花镇莲塘布下村的球场,叫被告人谢*明将摩托车卖掉,后谢*明将摩托车以350元的价格卖给莲塘布下村一个叫“牛仔”的鱼塘佬(真名不详,另案处理)。陈*坚拿出其中的200元购买毒品和谢*明吸食,剩下的150元由陈*坚占有。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3000元。
4、2010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坚伙同陆建清(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驾乘一辆摩托车到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府旁的凤意街15号住宅门口,见到被害人乐*洪的摩托车(一辆红色男装豪进牌UJ125型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HEX025,发动机号码为:070120393,车架号码为:LZL12P1027HA20393)没有锁防盗锁,只锁了车头锁停放在住宅门口处。就由陈*坚在一旁“看风”,陆建清上前用六角匙将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陈*坚将摩托车打着火后偷走。盗后两人将摩托车开到莲花镇布下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各分得赃款20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2300元。
5、2010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坚携带作案工具,步行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任我游网吧门口,见到被害人邹*华的摩托车(一辆红色幸福XF125型摩托车,车牌是:粤H14698,车架号是:XF125-9743717,发动机号码是:XF125-97059636)没有锁防盗锁,只锁了车头锁停放在网吧门口处。就上前用六角匙将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陈*坚将摩托车开到莲花镇莲塘布下村的球场,叫被告人谢*明将摩托车卖掉,后谢*明将摩托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不认识的“鱼塘佬”(真名不详,另案处理)。所得赃款由陈*坚占有。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300元。
6、2010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坚伙同谢*明携带六角匙作案工具,驾乘一辆摩托车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浪潮网吧门口,见到被害人潘*能的摩托车(一辆红色男装本田CG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H51733,车辆识别码为:CG125-5591656,发动机号码为:CG125E-2814807)没有锁防盗锁,只锁了车头锁停放在网吧门口处。就由谢*明在一旁“看风”,陈*坚用六角匙将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并把车推网吧20来米,然后两人将摩托车推到僻静处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两人将摩托车开到莲花镇莲塘村,次日由谢*明将摩托车以650元的价格卖给莲花镇莲塘村一个名叫“阿二”(真名不详,另案处理)的人。谢*明用其中的250元买了毒品两人吸食,剩下的400元两人各分得20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50元。
7、2010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坚携带作案工具,乘坐公交车去到肇庆市鼎湖区广利明诚网吧门口,见到被害人李*业的摩托车(一辆红色男装峰光牌FK125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H44A96,车架号码LF6PCGL139F060193,发动机号码90500497)没有锁防盗锁,只锁了车头锁停放在网吧门口处。遂起盗意,陈*坚就用六角匙将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陈*坚将摩托车开到莲花镇莲塘布下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3100元。
8、2010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陈*坚伙同谢*明携带作案工具,驾乘一辆摩托车去到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八旗居酒楼门口,见到被害人霍*明的摩托车(一辆红色男装麦科特MCT125K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91096,发动机号:RC25AX-98401468,车架号:MCT125K-98203148)没有锁防盗锁,只锁了车头锁停放在酒楼门口对面的私人住宅楼下。就由谢*明在一旁“看风”,陈*坚用六角匙将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该车由谢*明使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将摩托车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霍*明。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200元。
9、2010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坚伙同谢*明携带作案工具,驾乘一辆摩托车去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风云网吧门口,见到被害人袁*彬的摩托车(一辆红色男装豪日HR125-9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RFPCJLB890-103458,发动机号:914152329,未入户)没有锁防盗锁,只锁了车头锁停放在网吧门口处。就由谢*明在一旁“看风”,陈*坚用六角匙将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两人将摩托车开到莲花镇莲塘布下村,由谢*明将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永安一个姓谭的吸毒人员(真名不详,另案处理),各分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2900元。
10、2010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谢*明伙同徐小飞(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驾乘一辆摩托车到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办事处彭寿罗水三队区*的房屋侧边,见到被害人区*的摩托车(一辆红色男装珠峰2F125-5型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HEE306,发动机号码为:ZF56FMI-0011627,车架号码为:LB7GJC509YC429710)没有锁防盗锁停放在房屋的侧边,就由徐小飞在一旁“看风”,谢*明上前用工具将摩托车头锁撬开,剪断电源线,打着火后将摩托车偷走。盗后两人将摩托车开到六桥村附近,将车牌拆下扔落附近的鱼塘,再由徐小飞将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卖掉,各分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坚单独盗窃作案3次,伙同被告人谢*明或陈*新作案6次,盗窃摩托车价值12750元;被告人谢*明伙同被告陈*坚或徐小飞盗窃作案4次,盗窃摩托车价值3650元,代被告陈*坚销售盗窃所得摩托车2辆,价值3300元。两被告人所得的赃款已全部用于日常购买毒品吸食。
被告人陈*坚、谢*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梁*龙、周*洪、陈*铭、乐*洪、邹*华、潘*能、李*业、霍*明、袁*彬、区*报案笔录、被告人的供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坚、谢*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的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明明知他人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代为销售的行为,又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坚犯盗窃罪、被告人谢*明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为了得到吸食毒品的资金,多次盗窃作案,依法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陈*坚、谢*明归案后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坚、谢*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
二、被告人谢*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 树 林
人民陪审员 温 敏 思
人民陪审员 黎 富 权
二○一一年 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 达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