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 2011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1)鼎刑初字第3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7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1)鼎刑初字第34

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强,曾用名卢*淡,绰号“捞仔”,男(基本情况略)。2010124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117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卢*海、邬*妹,系被告人卢*强的父母亲。

指定辩护人李秀全,广东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强犯盗窃罪,于201132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强、法定代理人卢*海、邬*妹和指定辩护人李秀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强于201010月至11月间,先后四次入屋盗窃作案,盗窃财物价值5550元。其中:120101013日凌晨,在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聚缘美门业二楼宿舍,被告人卢*强趁同宿舍工友聂礼*、袁*熟睡之机,偷偷爬起床,盗走了工友聂礼*、袁*两人的手机,经鉴定价值折合共人民币950元。得手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陆少勇。22010118918时许,卢*强在鼎湖区桂城办事处团结队的蔡灶兰家中,盗走了人民币1000元。得手后,已挥霍花光。32010112819时许,卢*强在鼎湖区桂城办事处团结队15号卢海金家中,盗走了电脑液晶显示器和电脑主机。得手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绰号叫“生鸡”的吸毒人员。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250元。案后发卢*强将所盗电脑追回退还给失主卢海金。420101130下午14时许,卢*强在聚缘美门业宿舍,盗走了周*、周*、王*红三人的手机,经鉴定价值折合共人民币2350元。得手后,以人民币12元的价值卖给一名路过的收卖佬。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卢*强犯盗窃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卢*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犯罪;且犯罪后,能够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已将被盗窃的电脑追回退还失主,通过家属已将1000元退还给失主蔡灶兰,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01013日凌晨,在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聚缘美门业二楼宿舍,被告人卢*强趁同宿舍工友聂礼*、袁*熟睡之机,走到聂礼*、袁*的床头,把两人的手机(一台是步步高牌、型号是I289,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50元;另一台是振华维凯牌、型号是K888,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0元)拿走。得手后,卢*强将手机关机,藏到宿舍三楼楼梯平台一张木椅处,并用布盖着。到了3时许,同宿舍的聂礼*、袁*醒后说他们的手机不见了,卢*强也谎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第二天下班后,卢*强把两台手机带回家里。过了三天,卢*强将两台手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陆少勇。

22010118918时许,卢*强趁鼎湖区桂城办事处团结队的蔡灶兰家中无人,并且门没有上锁之机,拾起一块砖头进入蔡灶兰家里实施盗窃。在蔡灶兰睡房,卢*强发现床边有个木箱,于是用砖头把木箱的底部砸烂,将箱中的人民币1000元(10张面值100元)偷走。得手后,当晚卢*强在鼎湖区幸运之星酒吧将1000元挥霍花光。案发后,其家属已退还1000元给失主蔡灶兰。

32010112819时许,卢*强来到鼎湖区桂城办事处团结队15号卢海金家门前,趁卢海金的母亲出了家门过家之机,溜进屋内实施盗窃。上到二楼卢海金的房间,卢*强见电脑桌上有一台电脑,于是拨掉电脑电源,将液晶显示器(黑色外壳、牌子型号是三星LD190N19)平放在电脑主机(黑色机箱、组装机、主板是华硕ASUS-P5KPL-AMSE)上,从楼顶跳过卢海金旧屋天台,然后从旧屋大门离开。得手后,卢*强从水坑南大街搭摩托车到永安镇四股村一地堂处,将电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绰号叫“生鸡”的吸毒人员。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250元。案后发卢*强将所盗电脑追回退还给失主卢海金。

420101130下午1330分许,卢*强窜回聚缘美门业宿舍,从一楼大门口上到三楼楼梯平台,等候机会盗窃。到14时许,工人都去上班后,卢*强翻墙进入二楼一间宿舍,把周*、周*、王*红放在宿舍的手机(一台是诺基亚牌、型号是N73,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00元;一台是中国电子牌、型号是U908,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50元;一台是诺基亚牌、型号是N95、滑盖,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00元)偷走。得手后,卢*强逃离聚缘美门业宿舍,然后在鼎湖桂城鼎湖居处将三台手机以人民币12元的价值卖给一名路过的收卖佬。

被告人卢*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聂礼*、袁*、周*、周*、王*红、蔡灶兰、卢海金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涉案物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卢*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且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已将被盗的部分财物退还给失主,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124日起201153止)。

二、责令被告人卢*强退赔失主聂礼*、袁*、周*、周*、王*红被盗财物的价值人民币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邱 树 林  

        

                                                                                                                                                                                                 ○一一年 四 月十一日 

 

 

       方 达 权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