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鼎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世成,绰号“廿九哥”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佛子镇新塘村委会社头坡村101号。捕前暂住在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横布市场出租屋。因本案于2010年1月2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字[20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世成犯赌博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世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4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卢世成与绰号“肥佬”、“阿伟”、“阿炬”、“阿五”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鼎湖区永安镇贝水横布市场内一间麻将档门前提供场地和赌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两万元,非法所得在除去开支后五人平分,卢世成得2000多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除非法所得数额外无异议,并有放数用的记录本,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黄国友、邵冬、潘春华、何书文、赖伟国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世成以营利为目的,在当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卢世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提出非法所得数额为1万多元的意见,因其在公安机关作了如实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世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世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0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 杨 清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