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鼎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权,男,*年3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肇庆市鼎湖区**,捕前暂住**。因本案于200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字[20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权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权伙同龙*(冒名:龙贵州,未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在自己租住的出租屋楼下陈良旺收购废品的商铺后面,乘商铺无人之机,由龙*弄开商铺与上楼楼梯相隔处的木板,爬入商铺,从商铺一房间内分别盗出5只旧三菱空调机的压缩泵,通过弄开的木板处,交给在商铺外面接应的邓*权。得手后。两人将压缩泵搬到侧边的一间空屋收藏。当天晚上,龙*将盗得的压缩泵卖给一个过路的废品收购佬,得款人民币170元,赃款两人平分后已挥霍花光。经鉴定,上述被盗空调压缩泵价值人民币1000元。2、2009年10月2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邓*权伙同龙*、陈仪(另案处理)又窜到上述收购废品的商铺,乘商铺无人之机,先由陈仪弄开商铺后面的木板,之后三人进入商铺,用商铺内的螺丝刀,将摆放在商铺大厅里的4台21寸电视机、2台17寸电视机和5台17寸电脑显示器拆开外壳后,取出里面的铜线圈,将停放在大厅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的电池拆下。然后,三人将铜线圈、电池和放在上述三轮摩托车旁边的两塑料袋电线盗出商铺。得手后,邓*权将盗得的摩托车电池收藏在二楼自己的出租屋,铜线圈和两塑料袋电线由三人搬到侧边一间空屋收藏。当天下午5时许,三人将盗得的两塑料袋电线烧掉外皮后和铜线圈一起卖给一个过路的废品收购佬,得款人民币150多元,赃款三人平分,邓*权、龙*所得赃款已挥霍花光。经鉴定,上述被盗走铜线圈的电视机和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250元、两塑料袋电线价值人民币240元、摩托车电池价值人民币70元。被盗摩托车电池已由公安机关起回后于2009年10月30日发还给失主陈良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照片、鼎价认[2009]131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权犯盗窃罪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8月2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邓*权将盗窃已变卖的财物的价值人民币2490元退赔给被害人陈良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勇 *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