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 2010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0)鼎刑初字第19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鼎刑初字第19

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兴,男,*317日出生于肇庆市鼎湖区,汉族,初中文化,从事货车营运,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因本案于200962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字[20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兴犯盗窃罪,于20102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兴、龙*球(已判刑)两人通过密谋策划后,于20096192030分左右,由何*兴用摩托车搭载龙*球到黄荣家附近并负责看风,龙*球趁屋主外出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撬撬开荣后门,盗走五叶神、双喜、黄山、白沙等香烟一批(价值人民币4008元)。得手后,何*兴用摩托车搭载龙*球逃离现场。事后,何*兴分得十余条香烟作报酬和抵债。同年626日晚,被告人何*兴伙同陈平仔、吴业富(两人*已判刑)密谋策划盗窃永安镇永顺街17号“源顺”烟档,由陈平仔、吴业富负责入室盗窃,何*兴提供车辆并负责运输。次日凌晨2时许,陈平仔、吴业富携带液压剪、“钉拔”和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撬窗进入商店,将放在二楼大厅的十多箱香烟搬至商店对面属何*兴所有的粤H***货车车厢上。因被屋主发现,两人丢掉作案工具,关上车门,驾驶挂粤H20322牌号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公安机关在现场的粤H***货车上追回了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9861元),已发还失主何伸华。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结论、发还物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何*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罚处。

被告人何*兴辩称:1、我没有参与第一宗指控的盗窃,我只是搭龙*球去,我和其是朋友关系,不知道他去盗窃,我是没有犯意的;2、对第二宗的指控,陈平仔与我谈过,但我没有答应他去盗窃,也没有同意将烟放在我车上。

经审理查明:1、同案人龙*球向被告人何*兴提议盗窃黄荣家香烟,何*兴表示同意后,20096192030分左右,由何*兴用摩托车搭载龙*球去到鼎湖区永安镇永祥路14号黄荣家附近,趁屋主外出之际,何*兴负责在永安桥头看风,龙*球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撬撬开荣家后门进入屋内二楼,盗走五叶神、双喜、黄山、白沙等香烟一批。得手后,何*兴用摩托车搭载龙*球逃离现场。事后,龙*球将十余条香烟分给何*兴作报酬和抵债,其余的自己占有。经鉴定,被盗香烟的价值折合人民币4008元。

2、同案人陈平仔、吴业富两人提议到鼎湖区永安镇永顺街17号 “源顺”烟档盗窃香烟,被告人何*兴表示同意后,由陈平仔、吴业富负责入室盗窃,何*兴提供车辆并负责运输。2009626晚,何*兴将自己的粤H***厢式货车停在其出租屋楼下( “源顺”烟档对面),即回屋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陈平仔、吴业富携带液压剪、“钉拔”和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源顺”商店,趁四周无人之际,撬窗进入商店,将放在二楼大厅一张木床上的十多箱香烟搬至商店对面的粤H***货车车厢上。当搬到最后两箱时,被屋主发现,两人随即丢掉液压剪、“钉拔”和螺丝刀,关上货车车厢门,驾驶挂粤H20322牌号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公安机关在停泊原地的粤H***货车上追回了被盗香烟,已发还失主何伸华。经鉴定,被盗香烟的价值折合人民币1986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荣、何*华的报案陈述,证实于上述时间、地点被人撬门窗入屋分别盗走了一批香烟和被盗香烟的数量、特征;2、同案犯龙*球、陈平仔、吴业富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何*兴同意参与上述盗窃行为;3、证人谭少欢的证言,证实其房屋被人撬门窗入屋盗窃的具体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被盗现场的具体情况;5、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的特征、数量及价值;6、(2009)鼎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证实龙*球、陈平仔、吴业富盗窃的事实和被告人何*兴参与盗窃的情况;7、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被盗物品的处理情况;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兴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能形成证据链,证实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有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其参与了上述犯罪行为,其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1217日起至2010119日止)。

二、没收属被告人何*兴实际支配的作案工具H***货车,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何*兴连带退赔被害人荣的经济损失4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谭 活 枝  

       陈勇 强  

人民陪审员   陈 鸿 章

 

 

 

                                      ○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