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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刑初字第15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鼎刑初字第15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华,男,*48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肇庆市鼎湖区*。20091014被刑事拘留,同年1119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12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肖*华在弟弟“萧*垣”(另案处理)的陪同下,去到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广顺汽车维修中心(现已关闭),以1.5万元的价格向该维修中心一名叫“陈*洪”的人(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源凭证的白色五十铃轻型货车。之后,肖*华通过路边张贴的办证电话,向一名男子购得一副假号牌“粤HH****”悬挂在该车上。肖*华将该车用于自己承包鱼塘的日常运输。20091014,公安民警在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开发区新村插排朗一鱼塘棚处查获该车,发现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均已被打磨凿改过。经肇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该车的车架号用化学方法进行显现,证实该车的车架号为NHR55ELW-R9704732。经查,该车原号牌为粤XB****,是车主区贻汉于2008117停放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登洲陈巷一巷路口的河边被人盗走的车辆,且区贻汉在被盗当日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该辆轻型货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20091028该车已由公安机发还给了失主区贻汉。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证明、失主区贻汉的报案陈述、鼎湖刑事侦查大队查询被盗车辆信息资料、被告人肖*华的供述及其提供车辆“转让人陈*洪”署名的字条一张、鼎公(刑)勘[2009]011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鼎价认[2009]121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肇公刑鉴痕字[2009]52号痕迹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并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其能坦白交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收购的赃物已被起回,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OO二月四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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