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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刑初字第1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鼎刑初字第11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光,男,*812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肇庆市鼎湖区**。因本案于2009927被刑事拘留,同年1022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光,男, *38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肇庆市鼎湖区**。因本案于2009927被刑事拘留,同年1022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标,男, *910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肇庆市鼎湖区**。因本案于2009927被刑事拘留,同年1022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字[20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光、梁*光、陈*标犯盗窃罪,于20101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光、梁*光、陈*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926日晚上,被告人梁*光、梁*光、陈*标三人在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万福路泰兴酒店206房住宿,因对酒店服务员的态度不满意,于是商量盗窃酒店的电视机,同年927日凌晨3许,被告人梁*光、梁*光、陈*标三人合力将206207房间里的两台26寸创维液晶电视机(价值人民币共3400元)盗走,并运回梁*光*中。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被告人梁*光、梁*光、陈*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光、梁*光、陈*标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他们犯盗窃罪属实,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09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梁*光、梁*光、陈*标三人在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万福路泰兴酒店206房住宿,因对该酒店服务员的态度不满意,于是遂起报复酒店的意念,被告人梁*光提出盗窃酒店客房的电视机, 被告人梁*光、陈*标表示同意,三人商定后,开始实施盗窃行为。由被告人梁*光、梁*光购买了袋子和绳子。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光又开了207号钟点房,将锁匙交给被告人梁*光后,其将一辆悬挂号牌粤S4N515的白色五十铃汽车开回*安换掉,以借一辆农夫车回酒店用于运送电视机。此时,被告人陈*标在二楼楼梯口看风,被告人梁*光在206207房拆下两台26寸创维液晶电视机。约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光换车回来、其与被告人梁*光、陈*标三人一起将盗得的二台电视机(价值人民币共3400元)。用袋子和绳子包裹后,由梁*光开车运回其*中。

2009927中午,公安民警在梁*光*中起回上述被盗的两台电视机,并发还给了事主。

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陶志辉报案陈述证人邹慧敏、谭嘉欣、谭锦新、梁燕明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辨认笔录 、 辨认照片、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证明、收据2张、被盗液晶电视单价凭证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光、梁*光、陈*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的物品已被起回,挽回了失主的实际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梁*光、梁*光、陈*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927日起2010426)。

二、被告人梁*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9272010426)。

三、被告人陈*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OO一月二十三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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