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 2010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0)鼎刑初字第10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鼎刑初字第10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溪,男,*419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韶关市**。因本案于2009104被刑事拘留,同年1015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 [20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溪犯抢劫罪,于20101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启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10319许,被告人林*溪乘无人注意之机爬墙进入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开发区的*陶瓷厂内,并用随身携带的剪刀盗取了该厂烧成车间窑炉里的10支电热偶(价值人民币6000元)。当被告人林*溪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该厂员工发现,为逃避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手段,并导致参与抓捕的该厂员工姚*多受到轻微伤。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清单及物证照片、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等证据给法庭,认为被告人林*溪的行为是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溪提出自己的行为是盗窃罪,而不是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0910319许,被告人林*溪窜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开发区的*陶瓷厂,先爬墙入厂,然后去到该厂烧成车间用随身携带的剪刀盗取了窑炉里的10支电热偶(价值人民币6000元)。当被告人林*溪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该厂员工权*发现,其即对林*溪实施抓捕,林*溪见状就逃跑,参与抓捕的员工还有姚*多、陆*旺、潘*华等。当姚*多第一个追上林*溪并抱住他时,林*溪极力反抗,并用手打姚*多的腹部等部位,二人滚打在一起,最后,林*溪才被赶到的该厂员工权*、陆*旺、潘*华等制服。被告人林*溪抗拒抓捕,致使参与抓捕的该厂员工姚*多受轻微伤。

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单位*陶瓷厂的王*红的陈述、证人权*、姚*多、潘*华、陆*旺、高*明、梁*新的证言、权*、姚*多、潘*华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溪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势照片、扣押物清单、抓获经过证明等,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对其依法惩处。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溪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溪提出自己的行为是盗窃而不是抢劫的辩解意见,不正确,是因为其对刑法有关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文理解上的错误所致,所以,其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1000元(罚*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104日起2012103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鸿 

人民陪审员      

OO二月四日

 

          

 

 

上一篇文章:(2010)鼎刑初字第9号
下一篇文章:(2010)鼎刑初字第1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