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江**,女,
被告:冯**,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江**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1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骂。我与被告于2009年开始分居,互不来往,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起诉离婚。
被告冯**辩称:原告起诉内容属实,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1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夫妻经常争吵打骂。原、被告于2009年开始分居,互不来往。原告曾于2010年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0)鼎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此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江**与被告冯**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浩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人民陪审员 温 敏 思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覃 韵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