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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31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12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311

原告:江**,女, 

被告:冯**,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江**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1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骂。我与被告于2009年开始分居,互不来往,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起诉离婚。

被告冯**辩称:原告起诉内容属实,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1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夫妻经常争吵打骂。原、被告于2009年开始分居,互不来往。原告曾于2010年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0)鼎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此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江**与被告冯**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浩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人民陪审员    温 敏 思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覃 韵 芝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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