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518号
原告:李**,男。
被告:陈**,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在朋友介绍下认识并相恋,2011年5月2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回娘家不去工作,只知道跟家里要钱,性格和言语都变得不可理喻,且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感情出现危机,婚后不久便分居,现夫妻已无感情。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
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3日登记结婚;
4、被告的离婚证,证明被告与原告结婚前,曾有过婚史。
被告陈**答辩: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需一次性支付我经济帮助款3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1年5月2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6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与被告陈**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款3000元给被告陈**,该款当庭已支付完毕。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自愿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清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