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452号
原告:张*平,女,。
被告:张*芳,男。
原告张*平诉被告张*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平诉称:我与被告在工作中相识相恋,2005年9月1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张慧欣(2006年2月1日出生),儿子张峰(2011年8月18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9年,被告染上吸毒,经原告多次劝说无果后双方多次争吵、打闹,感情出现危机。2011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并带走女儿张慧欣,至今未回,夫妻已无感情。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儿子张峰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女儿张慧欣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19日登记结婚;
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
4、2006年2月4日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1日生育女儿张慧欣;
5、2011年9月28日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生育儿子张峰;
6、上水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被告张*芳在2011年3月份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张*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工作中相识相恋,2005年9月1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生育女儿张慧欣(2006年2月1日出生),儿子张峰(2011年8月18日出生)。2011年3月,被告离开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有较深厚的婚姻基础。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原告要求离婚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加强关心、沟通、相互谅解,夫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原告认为被告吸毒,夫妻感情已破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平与被告张*芳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广
审 判 员 杨 清
人民陪审员 温 敏 思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