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禤*明。
被告:梁*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禤*明诉被告梁*华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禤*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 凤
二○一二年 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