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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155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3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明。

被告:梁*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诉被告梁*华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  凤

二○一二年 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  平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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