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6号
原告:黄*元。
被告:林*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黄*元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女儿黄*欣。2011年夫妻因性格关系经常争吵打闹,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5月分居各自生活,我认为夫妻已无感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2、女儿归男方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林*清辩称:我同意和原告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由我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给原告,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原告一次性支付给我。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年1月8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女儿黄*欣(2008年6月20日出生),后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1月23日,原告以夫妻无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应诉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元与被告林*清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黄*欣由原告黄*元抚养,被告林*清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个月的5日前支付女儿黄*欣抚养费450元给原告黄*元,至女儿黄*欣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原告黄*元在201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林*清,该债务由被告林*清负责偿还。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元自愿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 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