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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6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3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6号

原告:黄*元。

被告:林*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黄*元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女儿黄*欣。2011年夫妻因性格关系经常争吵打闹,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5月分居各自生活,我认为夫妻已无感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2、女儿归男方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林*清辩称:我同意和原告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由我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给原告,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原告一次性支付给我。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年1月8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女儿黄*欣(2008年6月20日出生),后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1月23日,原告以夫妻无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应诉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元与被告林*清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黄*欣由原告黄*元抚养,被告林*清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个月的5日前支付女儿黄*欣抚养费450元给原告黄*元,至女儿黄*欣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原告黄*元在201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林*清,该债务由被告林*清负责偿还。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元自愿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  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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