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 2011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489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10月13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489

原告:苏*妹。

原告:李*容。

原告:李*森。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全。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光。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王*。

原告苏*妹、李*容、李*森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715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起诉称,201077,李初向被告购买了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两份,每份保险金额为55000元(其中意外伤害5万元,意外医疗5000元),共11万元。合同生效日为201077,合同期满日为201176,保险期间为1年。201083,李初因感冒到坑口万福居委会卫生站治疗,在诊疗过程中因药物反应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处理完李初的后事后向被告提出理赔,被告于2011428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拒绝赔付。现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赔付保险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妹、李*容、李*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