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 2011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468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10月13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468

原告:肇庆市**塑料容器*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

委托代理人:冼*光、温*强。

被告:梁*珍。

委托代理人:李*生。

被告:李*芬。

原告肇庆市**塑料容器*限公司诉被告梁*珍、李*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71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称,2010915日上午79时,两被告在原告的注塑部车间起哄罢工,导致该时段原告的5台注塑机停机无法生产,造成原告损失6622.1元。请求判决: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662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没*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塑料容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