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鼎民初字第6号
原告:李*英,女,*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油塘。
被告:欧*荣,男,*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村委会*七村二组。
第三人:龙*全,男,*年4月28日,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村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与被告欧*荣、第三人龙*全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英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清
二O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