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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113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1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113

原告(反诉被告)梁*江,男,汉族,*816出生,住高要市**

委托代理人梁*星,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罗*坚,男,汉族,*222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梁*江诉被告(反诉原告)罗*坚订金纠纷原告(反诉被告)梁*江反诉被告(反诉原告)罗*坚转让合同纠纷两案中, 原告(反诉被告)梁*江和被告(反诉原告)罗*坚分别201093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原告(反诉被告)梁*江诉被告(反诉原告)罗*坚订金纠纷被告(反诉原告)罗*坚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梁*江转让合同纠纷两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反诉被告)梁*江和被告(反诉原告)罗*坚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梁*江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罗*坚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梁*江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7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罗*坚负担。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年九月三                       

 

书 记 员  张 剑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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