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江,男,汉族,*年8月16日出生,住高要市**。
委托代理人梁*星,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罗*坚,男,汉族,*年2月2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梁*江诉被告(反诉原告)罗*坚订金纠纷和原告(反诉被告)梁*江反诉被告(反诉原告)罗*坚转让合同纠纷两案中, 原告(反诉被告)梁*江和被告(反诉原告)罗*坚分别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原告(反诉被告)梁*江诉被告(反诉原告)罗*坚订金纠纷和被告(反诉原告)罗*坚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梁*江转让合同纠纷两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反诉被告)梁*江和被告(反诉原告)罗*坚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梁*江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罗*坚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梁*江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7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罗*坚负担。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