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鼎民初字第98号
原告林*兰,女,*年3月6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钟*华,男,*年10月20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林*兰与被告钟*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绍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兰和被告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兰诉称,我与被告于*年在佛山市南海区工作时相识并相恋,同年6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年7月28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儿子钟*聪。婚后不久,被告染上毒瘾,还经常对我拳打脚踢,打得我头破血流。初期,我还曾念在夫妻情份上多次劝被告远离毒品,从新做人,但是,被告不听劝告,还毒打我。2006年4月,被告因犯法,被监禁了1年6个月。被告进监狱3个月后儿子出生,并一直由我抚养至今。2007年10月份,被告刑满释放,但依然劣性不改,仍然经常毒打我。这些事情,同村的村民们都知道。2009年7月,被告行为不检被公安部门决定监禁一年,现尚在狱中。本人已无法忍受被告吸毒以及暴力行为,现双方已无夫妻感情。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准许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钟*聪由我抚养。
被告钟*华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婚后经常对其实施暴力侵害不是事实。我与原告虽然有争吵和打架,但实际情况并没有原告所说的拳打脚踢那么严重。我是因吸毒于2006年4月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期满释放后,于2009年7月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1年,至今还未期满释放。我希望与原告继续维持夫妻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双方在佛山市南海区务工期间认识后恋爱,并于同年6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6年7月28日共同生育一儿子钟*聪。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为被告染上吸毒恶习,夫妻间因此经常争吵甚至打架。2006年4月,被告因吸毒被公安部门决定劳教1年6个月,期满释放后,于2009年7月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1年,至今还未期满释放。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原告认为,被告吸毒恶习不改,并对其使用暴力,夫妻已无法和好。被告则认为,虽然夫妻分居约有两年,但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吸毒恶习不改,现已两次受劳动教养处罚,被告的吸毒行为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夫妻关系未能和好,原告仍坚决要求离婚,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原、被告的夫妻现状及离婚原因分析,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为被告吸毒,现正在接受强制戒毒,所以由原告抚养儿子,对儿子的健康成长比较有利,故原告要求抚养儿子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林*兰与被告钟*华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钟*聪由原告林*兰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绍 煌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