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306号
原告:肇庆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莫*。
委托代理人:钟*燕,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锋,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邝*娣。
委托代理人:杜*平,女,汉族,*年8月23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一般债务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是经营饮用水的企业, 2009年6月,被告为了扩大饮用水的销售,进行促销活动,口头约定由原告策划销售,被告购买原告的凉茶作为活动的赠品,促销时间为6月至7月。随着促销活动的进行,被告购买了原告大量的凉茶,但至今没有付款,加上原告垫付了相关的费用,被告欠下原告款项共70746.15元。2010年6月30日,被告在对帐单上确认上述欠款。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款项70746.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事实,我方只能分期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肇庆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肇庆市**贸易有限公司款项70746.15元。由被告分三期付清,第一期在签收本调解书前支付20000元;第二期在2010年10月7日前支付20000元;第三期在2010年11月7日前付清余款30746.15元。
二、案件受理费784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2010年11月6日前退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宇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莫 丽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