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年)鼎民商初字第83号
原告:**肇庆直属库。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谢*辉。
委托代理人:谢*成,男,汉族,*年6月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系**肇庆直属库职员。
被告:吴*妹,女,汉族,*年5月3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何*,男,汉族,*年10月10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经营的四会市大沙镇**饲料店从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止,向原告购买玉米,货款3770839.8元,已付3690839.8元,尚欠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货款80000元;2、向原告支付违约滞纳金504元(暂计至2010年5月17日,按每天0.21%计),以后的违约滞纳金计至付清全部货款日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妹、何*欠原告**肇庆直属库货款8万元及计至2010年7月26日止的滞纳金1680元,由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从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中扣划转付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907元,由被告吴*妹、何*负担,*产保全申请费830元,由原告负担。由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从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中扣划转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宇
审 判 员 谭 建 玲
人民陪审员 蔡 学 雄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莫 丽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