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鼎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罗*宁,男,汉族,*年2月1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唐*容,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华,男,汉族,*年5月1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在**肇庆直属库做业务员期间于2009年12月28日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收取原告50000元,该款本应是玉米货款,但被告写成借款50000元。**肇庆直属库否认收到该货款,而起诉要求原告还货款50000元。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事实,由于经济困难,暂时无法还款,希望原告体谅,允许我逐步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华确认欠原告罗*宁借款50000元。由被告邓*华从2010年起,于每年12月25日前还款5000元。每年还款不少于5000元,直至还清止。
二、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宇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莫 丽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