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315号
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邓*忠。
委托代理人:陈*生,男,汉族,*年2月10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肇庆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睦岗镇*。
法定代表人:吕*华。
被告:吕*华,男,*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同和镇**。
被告:谢*,男,*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叶*锐,男,*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德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肇庆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华、谢*、叶*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宇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莫丽 文